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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变形缝规范
14J936《变形缝建筑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小于等于9度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露明部位的建筑变形缝,适用缝宽为25mm~500mm。
本图集是对原国标参考图集04CJ01-1、04CJ01-2、04CJ01-3的提升编制,本图集共编入建筑变形缝常用的A、B、C、D四个系列变形缝装置的构造详图及选用规格表,每个系列按使用部位分为:楼面变形缝、内墙和顶棚变形缝、吊顶变形缝、外墙变形缝和屋面(包括停车屋面)变形缝装置;按使用形式分为:平面型变形缝、转角型变形缝装置;按构造特征分为:盖板型变形缝、卡锁型变形缝、嵌平型变形缝装置;为满足特殊使用功能的要求编入了防震型变形缝、承重型变形缝装置等。
变形缝装置根据工程需要加配阻火带和止水带,可达到防火和防水的要求。图中规格表可供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直接选用、施工人员照图施工。
变形缝可分为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三种,是上面三者的总称,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力下(沉降、地震、气温)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
1. 伸缩缝:连续地设置在建、构筑物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将建、构筑物分割成两个或若干个独立单元,彼此能自由伸缩的竖向或水平缝。建筑物伸缩缝在地面以下的结构可不断开。伸缩缝的宽度应满足结构可能的大伸缩变形的要求,以及其他的要求。伸缩缝大间距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1.1条、《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3.1条、《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8.1.5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4.3.1条等。 2. 防震缝:设置在建筑中层数、质量、刚度差异过大等、而可能在地震时引起应力或变形集中造成破坏的部位的竖向缝。防震缝应在地面以上设置。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对多层房屋可采用50~100mm,对高层房屋可采用100~150mm。钢结构防震缝的宽度不应小于相应混凝土房屋缝宽的1.5倍。 3. 沉降缝:设置在同一建筑中因基础沉降产生显着差异沉降和可能引起结构难以承受的内力和变形的部位的竖直缝。沉降缝不但应贯通上部结构,而且也应贯通基础本身。沉降缝的宽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考虑缝两侧结构非均匀沉降倾斜和地面高差的影响。 4. 抗震缝、伸缩缝在地面以下可不设缝,连接处应加强。但沉降缝两侧墙体基础一定要分开。 5. 另外,还有墙体控制缝及屋盖分割缝,均需用弹性密封材料填嵌或防护。 6. 施工中留设后浇带或采取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可适当增加规范规定的伸缩缝大间距。 7. 某些标准图集和《2003结构技术措施》第5.3.13条规定:现浇悬臂挑檐板或天沟板的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15m(与规范规定的12m不一致)。伸缩缝宽不小于20mm,缝隙内宜用油膏或其他防渗漏措施处理。 8. 水池、地沟、涵洞、地下室等地下结构的变形缝尚应设置止水带及用其他防渗漏措施处理。具体详见《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第5节。